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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0年6月1日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317次
        
 
 李海增: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22454.51元、保费2853.29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5月27日起以理赔款及保费总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还款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1号审判庭(澄海路2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柴生聪: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23546.31元、保费2679.65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5月27日起以理赔款及保费总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还款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4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1号审判庭(澄海路2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孙小涛: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23948.47元、保费3298.24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7月22日起以理赔款及保费总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还款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1号审判庭(澄海路2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洪燕: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25437.19元、保费4755.56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4月1日起以理赔款及保费总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还款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1号审判庭(澄海路2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斌: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21985.11元、保费3451.43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9月3日起以理赔款及保费总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还款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1号审判庭(澄海路2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陈国栋: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23528.14元、保费2019.8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1月28日起以理赔款及保费总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还款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4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1号审判庭(澄海路2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刘文龙:本院受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理赔款26806.09元、保费3253.55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5月8日起以理赔款及保费总额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至实际还款之日);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1号审判庭(澄海路2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叶秀荣、董金平、李希英、李东义、刘智娟、林超、林海燕:本院受理原告倪全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叶秀荣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罚息违约金共计390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54600元;3、判令被告董金平、李希英、李东义、刘智娟、林超、林海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张克荣、熊世云、王治建、胡爱英、刘艳波、郭学兰、林超、林海燕:本院受理原告倪全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张克荣、熊世云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0元,及该款项按照年利率24% 计算的自2015年9月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20000元;3、判令被告王治建、胡爱英、刘艳波、郭学兰、林超、林海燕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胜利、陈建建、卜芳芳、陈庆亮、陈庆洪:本院受理原告倪全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王胜利、陈健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该款项按月利率2% 计算的自2015年10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20000元;3、判令卜芳芳、陈庆亮、陈庆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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