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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中鲁、王金涛: 我方起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8)鲁0902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现我方已将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0902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我方所有权利全部 转 让 给 洒 明 ( 身 份 证 号 :370911198703210011),请你们接本通知后直接向债权受让人洒明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所有债务。特此通知。 通知人:张圣旺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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