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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鲁东华夏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胡珂源: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商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该案正在继续执行中[(2015) 北执字第1755号]。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该案申请执行人青岛金妞进出口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5月22日对被告烟台鲁东华夏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被告胡珂源所享有的全部权利[叁拾伍万捌仟元(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及其他相关权益概括转让给王中军。请烟台鲁东华夏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胡珂源两被告收到以上通知后即刻对受让人王中军履行对青岛金妞进出口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 特此通知。 青岛金妞进出口有限公司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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