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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相玉先生: 根据合同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我公司(曾用名:山东甬泰钢铁科技有限公司)与李天忠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我公司对贵公司享有的已被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09)岱商初字第35号生效判决确认的全部债权(包括借款本金、经济损失、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申请费等),依法转让给李天忠,请贵公司接到本债权转让通知后向李天忠履行全部义务。 通知人:五矿安科(山东)管业科技有限公司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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