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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静、刘冰: 根据法律规定,现将债权转让事宜向您通知如下 :青岛中盈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自然人吴静(身份证:3702061971****1220)、刘冰(身份证:3702051966****2013)享有债权本金1900000.00 元、利息及相应权利经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确认,该债权现已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案号:(2013)南执字第 11349 号。2020 年 5月20 日,青岛中盈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现将上述全部债权及所有从权利一并转让给林祥刚(身份证:2206211974xxxx0235),请您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向林祥刚履行债务。 特此通知。 通知人:青岛中盈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 5 月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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