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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 作者:山东法制报 阅读:257次
        
 
公  告

    沈培同(历城区旭升种子经营部):因你地址无法查找,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历城综执处字(2019)第 05032 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 60日,即视为送达。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历城综执处字 (2019)第 05032 号

    当事人:沈培同(历城区旭升种子经营部) 男 35岁

    联系电话:15610126370

    身份证号码:3709231984****3715

    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 241 号济南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中区二排 2 号

    经调查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我局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对沈培同(历城区旭升种子经营部)经营假种子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沈培同(历城区旭升种子经营部)在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241 号济南市农业生产资料总公司中区二排 2 号经营大豆种子侵犯植物新品种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八条“完成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不得生产、繁殖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有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证据单等材料为证。

    经你书面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 2019年 12 月24 日组织了听证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

    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没收违法所得五万二千五百元,罚款二十六万二千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及《 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到济南市区内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缴纳完毕,持代收银行加盖收讫章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到本机关换回罚款收据。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李长庚  马俊峰  电话:88115103

    单位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辛祝路44号

    济南市历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 5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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