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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祖泉、张路发、禧徕乐(青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我行与青岛金胶州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签订的《 债权转让协议书》,现将我行对你方所享有的、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在案号(2018)鲁0281 民初9863号民事判决书中确认的全部债权,依法转让给青岛金胶州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此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接到本通知后向青岛金胶州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履行全部义务。 特此通知。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 二 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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