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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年 3 月27 日,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对青岛国际院士港产业核心区试验区智能制造板块(一期)项目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公告》,根据《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自房屋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有关部门应停止办理征收范围内相关手续,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汉川路以西、达川路以东、金水路以南、定水路以北,具体征收范围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二、停止办理事项 1.新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房屋权属分割和抵押; 4. 新增工商营业登记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登记; 5.分立公有房屋承租关系; 6.其他可能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登记、审批、许可。 三、相互协助义务 1.请房地产登记部门书面告知征收范围内房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确定被征收房屋是否存在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 2.请人民法院书面告知征收范围内房地产查封或需协助执行等相关信息。 3.收件地址:青岛市李沧区兴山路 87 号; 联系电话:0532-87639599。 李沧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2020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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