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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豫兴封头制造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申请人张玉新诉你单位工伤待遇争议一案,本委于2019 年 9 月 17 日进行开庭审理并作出裁决,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潍劳人仲案字【 2019】150 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 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裁决不服,自公告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潍坊市潍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 〇二 〇 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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