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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检民公[2019]37030400003 号 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魏汝生等污染环境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院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 邮寄地址: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中心路36号 110室 联系电话:0533--3011489 特此公告。 2019 年 9 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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