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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 作者:山东法制报 阅读:539次
        
 
王海青、王守成:本院受理原告赵向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判决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0 元,计算至2019年4月 7 月止的利息 96000 元,本息合计176000 元。并判决支付后期利息;二、诉讼费等由两被告负担。经电话、邮寄,均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9)鲁0591 民初 2292 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30日内,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审理。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下午14时 00 分,宣判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七日下午 14时 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开庭、宣判均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宣判。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李忠贞、徐红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与东营博瑞制动系统有限公司、山东同力液压装备有限公司、张宏光、李廷梅、李忠贞、徐红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本院 (2018)鲁 0591 民初 357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营博瑞制动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借款本金 1500万元、利息 52109.38 元、罚息 162581.25 元及自 2018年 12 月8 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罚息和复利(罚息以本金 1500万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年利率 5.0025% 加收 50%即 7.50375% 计算;复利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年利7.50375% 计算)。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对鲁(2017)东营市不动产证明第 0010239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的东营市东营区沂河路北、东七路东的土地【东(开)国用(2013)第127 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500 万元范围内对上述款项优先受偿。三、被告山东同力液压装备有限公司、张宏光、李廷梅、李忠贞、徐红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山东同力液压装备有限公司、张宏光、李廷梅、李忠贞、徐红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营博瑞制动系统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东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13118 元,保全费5000 元,公告费910 元,均由被告东营博瑞制动系统有限公司、山东同力液压装备有限公司、张宏光、李廷梅、李忠贞、徐红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张海领:本院受理原告东营区八分场华谊五金建材商店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本院(2019)鲁 0591民初354 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张海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营区八分场华谊五金建材商店租赁费 10035.25 元、租赁物维修费 242元、运费装车费800 元。二、被告张海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东营区八分场华谊五金建材商店架杆 660米(规格 4.5 米,数量 100 根;规格 3 米,数量70根)、30 接头管1000 个;如不能返还,应支付丢失租赁物赔偿款为 9600 元。三、驳回原告东营区八分场华谊五金建材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982 元,公告费 520 元,由原告东营区八分场华谊五金建材商店负担案件受理费 752 元,由被告张海领负担案件受理费 230元、公告费 520元(被告张海领负担的案件受理费 23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本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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