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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 作者:山东法制报 阅读:443次
        
 
刘元军、徐德霞:本院受理原告姜茂文与被告刘元军、被告徐德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房租 80000元及房屋押金10000 元共计9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 日上午 9时 30 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本院受理即墨市华宝塑料制品厂诉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文检费等损失 24000 元;2、本案诉讼费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吴建阁、乔丽丽: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 0202 民初 668 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补正)。判决主要内容:1.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付借款本金435157.48 元以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为 29722.42 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2.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金额,原告有权以吴建阁抵押的鲁(2017)胶州市不动产证明第0032263 号他项权利证项下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大西洋工程有限公司,汉京玉:本院受理苑传海诉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满后第 3 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孙皓:(2014)南民初字第 82001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案号为(2019)鲁0202执恢 315 号,现责令你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过户、解封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公告期满后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解除孙皓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商城支路14号304户房产的查封并将上述房产过户至粘喜成名下。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张方斌:本院受理原告陆俊宣与被告张育才、被告张方斌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案宣判后,上诉人陆俊宣就(2018)鲁 0202 民初 706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要点:1、请求撤销(2018)鲁 0202民初7064 号民事判决书,并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徐文幸、徐勇、张妍: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鲁 0202民初616 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补正)。判决要点:1.徐文幸偿还原告截止至 2019年1月11日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并支付自 2019年1月 12 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以欠款本金为基数,具体按合同约定计算);2.原告有权对徐文幸购买的位于胶州市北京东路279号 10 号楼商业104房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3.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申请费均由徐文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 日内向中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杨鑫、陈锡元、青岛鑫和兴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高宾与被告杨鑫、陈锡元、青岛鑫和兴商贸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202 民初 247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青岛鑫和兴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高宾返还31000 元及利息;二、被告杨鑫、被告陈锡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青岛锐动生活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华润置地(山东)有限公司与你联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营业额差额位于今 319463.53 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电费 258.7 元及滞纳金139元(自2018年9 月1 日起至实际清偿日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 年 6 月账单逾期滞纳金 13486.75元;4、判令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 1.8 万元,以上第 1、2、3、4 项合计 351347.98元,从被告已付租赁保证金及水电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被告另行支付;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刘同华、孙化明:本院受理原告高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偿付原告本金及利息;2、被告承担律师费;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答辩期满后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日 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晓华,于宁涛 ,曹显娜,董春辉,,于玲青岛泽华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青岛尚嘉特工艺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王晓华偿还借款本金 1811534.08 元,利息及罚息537709.33元(计算至2018 年2月11日);2、判令被告王晓华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相应利息及罚息;3、判令被告王晓华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8115.34 元;4、判令被告王晓华支付律师代理费等费用104700元;5、判令其他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薛伟如:本院受理原告邹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被告偿还原告37 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答辩期满后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九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金门路法庭(澄海路 2 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周成林:本院受理原告王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被告向原告支付材料款25643 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 日内、答辩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上午九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金门路法庭(澄海路2号乙)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姜秀坤、滕彩云:本院受理原告林东良与被告姜秀坤、被告滕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起诉要点:1、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3600 元、借款内利息 15624 元及自2019 年 5月 11 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 49224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 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金门路法庭第三法庭(澄海路2号乙)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丁希双、陈学风、陈丕林、李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202 民初693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孙业胜:本院受理原告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孙业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孙业胜立即偿还原告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2万元,以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2、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31635 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 日上午 9 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周建华、周耀、徐东: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周建华、周耀、徐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周建华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 438872.61元及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2、判令原告对被告周建华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周耀、徐东对原告全部债权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 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蔡日光: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蔡日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74410.39 元及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2、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 10 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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