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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 作者:山东法制报 阅读:677次
        
 
殷齐雪:本院受理上诉人魏亮,被上诉人殷齐雪、枣庄春晓置业有限公司、枣庄市明珠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19)鲁 04民终 7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3160 元,由上诉人魏亮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你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 60 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丁德华、山东鲁南国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滕州市张汪镇丁楼村村民委员会与你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玉芳、米长芳、米寿云、孙善华、孙忠霞:本院受理上诉人高玉水与被上诉人刘玉芳、米长芳、米寿云、孙善华、孙忠霞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作出(2019)鲁 04 民终 10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8)鲁 0402 民初 3642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及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二、变更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8)鲁0402民初 36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孙善华、米寿云、孙忠霞、米长芳、刘玉芳共同赔偿高玉水各项损失共计 40179.87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审案件受理费 1691 元,由上诉人高玉水负担 793 元,被上诉人孙善华、米寿云、孙忠霞、米长芳、刘玉芳负担 898 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你们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 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程洪军:本院受理原告安全申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鲁 0402 民初 1539 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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