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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 作者:山东法制报 阅读:438次
        
 
李成: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鲁 0613 民初74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李成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借款本金 25837.04 元,支付利息 1537.30 元、罚息 267.95元、复利 64.43 元(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 2018 年11月 21日),合计 27706.72 元。二、被告李成继续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及利息中未履行部分自 2018年 11月 22 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24% 标准计算的罚息及复利。三、被告李成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律师费 2300 元。四、上述第一、二、三项,被告李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五、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对被告李成提供的牌号为鲁 YRR381 、发动机号为EB271858 的车辆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涉案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551 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负担1 元,由被告李成负担 550 元。公告费 1960 元,由被告李成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及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于联第: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鲁 0613 民初 75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于联第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借款本金 19566.77 元,支付利息 591.68 元、罚息115.70 元、复利 11.29元(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 2018年 11月 21日),合计 20285.44 元。二、被告于联第继续共同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上述第一项借款本金及利息中未履行部分自 2018年 11月 22 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 24%标准计算的罚息及复利。三、被告于联第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律师费 2300 元。四、上述第一、二、三项,被告于联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五、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对被告于联第提供的牌号为鲁 FYT110、发动机号为 BA884418 的车辆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涉案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365 元、公告费 1960 元,合计 2325 元,由被告于联第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及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宋海波: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鲁 0613 民初 75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宋海波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借款本金 37514.07 元,支付利息 1169.36 元、罚息308.12 元、复利 31.98 元(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8 年 12月 7 日),并继续按照年利率 24% 标准支付原告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中未履行部分自 2018年 12 月 8 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罚息及复利。二、被告宋海波赔偿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律师费 2300 元。三、上述第一、二项,被告宋海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四、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对被告宋海波提供的牌号为鲁 F7G468、发动机号为 A14421 的车辆经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834 元、公告费 1810 元,由被告宋海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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