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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 作者:山东法制报 阅读:522次
        
 
 张守清: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鲁 0613 民初74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被告张守清返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借款本金29127.68 元。二、被告张守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利息 1809.12 元、罚息530.60 元、复利 101.53 元(计算至 2018 年12月 3 日),并继续支付原告自 2018 年 12 月4 日起至借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借款本金29127.68 元中未清偿部分为基数、复利以利息1809.12 元中未清偿部分为基数,均按年利率 24% 的标准计算)。三、被告张守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律师费 2300 元。四、上述第一、二、三项,被告张守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五、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对被告张守清提供抵押的牌号为鲁 YRF633、发动机号为 913034396的比亚迪牌小型轿车经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 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六、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649 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瑞虹支行负担 2元,被告张守清负担 647 元。公告费 1960 元,由被告张守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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