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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及催收通知书 李文、沙玉红: 你们于 2014年9月 26日在我行办理个人消费贷款,借款金额玖拾玖万元整,并与我行签订了《个人消费借款贷款》。作为债务人,你们未能按时偿还我行贷款本息,为此我行已将上述合同中对你们所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担保物权、未到期债权等)转由山东光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继续享有。特此通知你们该事项。请立即向山东光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履行债务。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201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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