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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办理张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中发现,本案中有食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如有符合法律规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联系我院。联系人:王南南、刘凌云,联系电话 0532— 83011281。 特此公告。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 2019年 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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