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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聚豪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及其股东: 董文秋于二 〇 一九年六月四日将其依据与青岛聚豪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合同项下的位于青岛市市北区吉林路 41 号 4 号楼2003户(合同地址:聚豪续期- 科技家园C 座 20 层 03号房)房屋而发生之部分交易价款人民币肆万玖仟壹佰贰拾玖元提存于本处。 请及时到本处领取该提存款项。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山东省青岛市市中公证处 二 〇 一九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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