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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被征收房屋坐落 明霞支路1 号 309户房屋产权人李秀全(已故)房屋补偿方式 萍乡路 52 号住宅一处,面积不低于66.16 ㎡ 。或御景新苑住宅一处,面积不低于 74.26 ㎡ 。 货币补偿方式 合计人民币:808099.16元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在 2019年4月 22 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青北补决字【2019】122号),下列房屋产权人已故,继承人情况不明确,为确保被征收房屋相关权利人的权益,请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持该房屋权利的合法证明材料到青岛市榉林山(二期)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室(地址:延安二路 33号甲,联系人:丁建乐,联系电话:15588682875)领取《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利害关系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应当自送达生效起六十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提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送达本补偿决定书之六个月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补偿决定书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青岛市市北区房屋征收安置管理办公室 2019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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