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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和重工 (蓬莱)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曲联祥、姜述蕾诉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已审结,现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向你单位送达蓬劳人仲案字[2016]第247 号、346 号裁决书,限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30 日内到本委 (地址:山东省蓬莱市钟楼东路182号)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蓬劳人仲案字[2016]第247 号裁决书裁决:你单位支付曲联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5054.67 元、停工留薪期工资 9000 元。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蓬劳人仲案字 [2016]第 346号裁决书裁决:1、你单位支付姜述蕾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2582 元;2、驳回申请人其他申诉请求。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蓬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19年 5 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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