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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大地房产开发经营中心及其股东: 车青美于二 0 一九年五月六日将其依据与青岛新大地房产开发经营中心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购买该合同项下的位于青岛市市北区金坛一路8号1单元403 户房屋而发生之部分交易价款人民币贰拾肆元提存于本处。 请及时到本处领取该提存款项。根据我国《 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山东省青岛市市中公证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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