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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 作者:山东法制报 阅读:499次
        
 
赵振波、何红红:本院受理原告陈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1302 民初 17938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赵振波、何红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超借款本金 5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均以 50000元为基数,自2018 年5月 31 日起至 2018 年 8 月 31 日止按月息一分八厘计付;自 2018 年9月 1 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息两分计付);二、被告赵振波、何红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超为实现债权支出的保全费用520 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1050 元,由被告赵振波、何红红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银雀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张明:本院受理原告徐龙江、马永娟诉你与卢会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不能直接向你送达应诉手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手续。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欠款 59701 元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 日上午9 时 (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银雀山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临沂邦源纸业有限公司、刘伟:本院审理原告张志刚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志刚提出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特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二审开庭时间由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确定。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马秀芳:本院审理你与被告符修江离婚纠纷一案,被告符修江提出上诉,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上诉状,特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二审开庭时间由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确定。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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