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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 作者:山东法制报 阅读:439次
        
 
赵冰、莫超:本院受理原告吴俊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寻找不到你们,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 0602 民初 4715 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赵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原告吴俊芳借款本金 23334 元及利息 1960 元,并以23334 元为基数自 2016年 3 月2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月 2% 计付违约金给原告,并由被告莫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限你们于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陈龙:本院受理原告吴俊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寻找不到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 0602 民初 4716 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陈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原告吴俊芳借款本金 20000 元及利息1500 元,并以 20000 元为基数自2016 年 5月 12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每月 2% 计付违约金给原告。限你于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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