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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 作者:山东法制报 阅读:506次
        
 
 山东建厦管桩有限公司、山东舜康天成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清蚨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毕慧珍、韩明、靳广焰、金云柯、张勇: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与你们(2018)鲁0112民初6277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山东建厦管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借款本金4999000元及截至2018年3月21日的期内正常利息309499.81元、逾期利息639322.12元;二、限被告山东建厦管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分别以借款本金4999000元及利息309499.81元为基数,均自2018年3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罚息利率月利率7.6125‰(5.075‰×1.5倍)计算的逾期利息及复利;三、被告山东舜康天成置业有限公司在最高额750万元内对上述一至二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建厦管桩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山东清蚨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最高额75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一至二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建厦管桩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毕慧珍在最高额75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一至二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建厦管桩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韩明在最高额75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一至二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建厦管桩有限公司追偿;七、被告靳广焰在最高额75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一至二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建厦管桩有限公司追偿;八、被告金云柯在最高额75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一至二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建厦管桩有限公司追偿;九、被告张勇在最高额75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一至二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建厦管桩有限公司追偿;十、驳回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971元,由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负担536元,被告山东建厦管桩有限公司、山东舜康天成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清蚨鉴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毕慧珍、韩明、靳广焰、金云柯、张勇共同负担53435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山东建厦管桩有限公司、山东舜康天成置业有限公司、烟台天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毕慧珍、韩明、靳广焰:本院受理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与你们(2018)鲁0112民初638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山东建厦管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借款本金9997000元、截至2017年12月21日的期内正常利息480773.02元、逾期利息841472.49元;二、限被告山东建厦管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分别以借款本金9997000元及利息480773.02元为基数,均自2017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罚息利率月利率6.525‰(4.35‰×1.5倍)计算的逾期利息及复利;三、被告山东舜康天成置业有限公司在最高额1500万元内对上述一至二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建厦管桩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烟台天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最高额15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一至二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建厦管桩有限公司追偿;五、被告毕慧珍在最高额15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一至二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建厦管桩有限公司追偿;六、被告韩明在最高额15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一至二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建厦管桩有限公司追偿;七、被告靳广焰在最高额15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一至二项判决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东建厦管桩有限公司追偿;八、驳回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987元,由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负担272元,被告山东建厦管桩有限公司、山东舜康天成置业有限公司、烟台天奥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毕慧珍、韩明、靳广焰共同负担89715元。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于飞:本院受理原告王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112民初693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内容为:被告于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伟借款164946元二、被告于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伟以6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的利息;三、被告于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伟律师费5000元;四、驳回原告王伟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99元,保全费1370元,均由被告于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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