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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债务人名称 福康食品有限公司截至2017年10月31日 借款合同编号 2014 年邹中银司 字1609号本金29991069.26 利息1234946.71担保人 山东金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孙凡汝、孙慧爽、孙慧祥、山东邹平恒兴集团有限公司、滨州恒兴饲料有限公司、邹平县恒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担保合同编号 抵 押 物 2014年邹中银司字2600-1号、2014年邹中银司字2600-2号、2014年邹中银司字2600-3号、2014年邹中银司字2600-4号、2014年邹中银司字2600-5号、2014年邹中银司字2600-6号、2014 年邹中银司字2600-7号/ 根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与邹平明明德食品有限公司签署署的《债权转让合同》(签订日期为2018年7月11日),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已将其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项下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损失赔偿权)依法转让给邹平明明德食品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邹平明明德食品有限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及其他相关各方。 邹平明明德食品有限公司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相应的担保人或其承继人,从公告之日起起立即向邹平明明德食品有限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项下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 邹平明明德食品有限公司 2019 年3月5日 单位:人民币元 注:1、清单中“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债务人、合同编号、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2、本公告清单列示截至2017年10月31日的贷款本金余额,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邹平明明德食品有限公司的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讼费、执行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3、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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