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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 作者:山东法制报 阅读:496次
        
 
李中全:本院受理原告杨军诉你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杨军等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李洪伟、陈茂军、陈茂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聚万经济咨询有限公司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新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黄喃喃:本院受理原告山东聚万经济咨询有限公司诉你与梅庆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403民初9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潘兴龙、山东晟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邵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403民初13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枣庄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枣庄市蟠龙湖农林水经营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米帅与被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枣庄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枣庄市蟠龙湖农林水经营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403民初19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郝茂全:本院受理原告孟宪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403民初324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沙恒光:本院受理原告罗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403民初14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王欣:本院受理原告刘星彤、刘书豪与被告王欣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403民初28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枣庄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枣庄市蟠龙湖农林水经营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晓岩与被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城支行、枣庄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枣庄市蟠龙湖农林水经营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403民初19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张文佳:本院受理原告刘恒君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403民初15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潘兴龙:本院受理原告郝燕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403民初13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张庆芝、种明勤:本院受理原告郝荣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 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新区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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