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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 作者:山东法制报 阅读:499次
        
 
秦俊华:本院受理原告李少东与被告秦俊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213民初18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秦俊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少东劳务费40000元。二、被告秦俊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少东利息损失(以人民币4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12月3日起至该笔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李少东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0元,保全费520元,公告费1200元,共计26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秦俊华负担,被告秦俊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少东264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袁明亮: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敬奎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213民初25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袁明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赵敬奎欠款6万元。二、驳回原告赵敬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袁明亮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3元、公告费9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袁明亮负担,被告袁明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赵敬奎2343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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