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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山东丽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山东丽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黄勤生、胡春华 2013年11月14日,贵公司与我行签订2013年齐银借33字145号的《借款合同》,在我行办理短期流动资金贷款500万元,保证山东丽阳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黄勤生、胡春华与我行签订2013年齐银保33字145号的《保证合同》,同意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贵公司未按时还款,保证人也未履行担保责任。本息一直未偿还。 2019年1月30日,我行根据法律规定,与淄博高青慢城控股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 该笔 贷 款 的 本金1142354.44元及一切从权利一并转让给淄博高青慢城控股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请贵公司、保证人及时向淄博高青慢城控股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清偿借款,履行还款及义务。 特此通知!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支行 2019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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