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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高利龙(系李沧区盛利鑫塑料加工厂经营者): 2018 年7月 13日,我局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青环李听告字〔2018〕22 号、青环李听告字〔2018〕23 号)告知你环境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申请听证。你于2018年7 月16 日提出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不予采纳你提出的申辩意见。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青环李罚字〔2018〕87 号、青环李罚字〔2018〕88 号),我局依法以公告方式向你送达,请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领取文书,逾期视为送达。你应自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李沧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 加处罚款。你可在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李沧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李沧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 系 人:殷鹏 联系电话:0532-84617343 地 址:青岛市李沧区兴华路32 号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李沧分局 2018年 11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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