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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永益文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青州市民福工贸有限公司诉淄博永益文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诚信诉讼提示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州市人民法院 颜红、颜芹、杨顺友、敖琼、闫德新、齐兰坤、许波、闵婷婷、蔡春兴、闵国华、赵中智、曲彩华: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青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2017)鲁0781民初4257、425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州市人民法院 李国伟、李建波:本院受理原告徐子亮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781民初39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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