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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明胜: 你与我单位于2006年2月18日签订了荒山承包合同。鉴于你于合同签订后只交纳了两年的承包费,剩余承包费至今未缴纳。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我单位解除与你签订的荒山承包合同。如有异议,在公告之日起五日内书面提出。 平阴县玫瑰镇高套村民委员会 2018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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