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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尹逊平: 你与我单位于 2009年4月1日签订了租赁合同,鉴于你于合同签订后只缴纳了一年的租赁费用,剩余租赁费用至今未缴纳。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我单位解除与你签订的租赁合同,如有异议,在公告之日起五日内书面提出。 平阴县玫瑰镇高套村民委员会 201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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