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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晓: 我司已于2017年7月 13 日和同年 8月 17日通过中国邮政快递向您邮寄《通知书》 等材料 ( 快递单号分别为:1098056032917和 1044324039225)并经您本人签收,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就解除双方一切《 协议书》《 补充协议》后续事宜,因您拒收和拒不到场解决,现登报公告通知您自 2018 年11月 3 日起五日内,就双方一切《 协议书》《补充协议》解除后废物处置及保管费用等事宜到本公司办公楼二楼东的经理室解决。 逾期将由我司直接处置,由您承担一切不利法律后果,我司不排除通过诉讼途径就损失向您主张一切权利。 特此通知。 通知人:张永杰 通知人:莱阳市好媳妇食品有限公司 2018年 11 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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