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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千诚盛业物资有限公司、济宁西河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温艳涛、卜庆琪、吴红艳: 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之间济仲字(2018)第 851 号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本会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自公告发布日起经过 60 日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 10日内提交答辩书并共同选定一名仲裁员,逾期未选定或选定不一致将由本会主任指定的首席仲裁员胡晴欣、仲裁员姜炜及申请人选定的仲裁员梁少宏组成仲裁庭。组庭后5 日内领取组、出庭通知书;第 15 日9时 30 分(节假日顺延)在本会开庭,逾期则缺席审理并裁决。开庭后第 40 个工作日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济宁仲裁委员会 2018 年11 月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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