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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人济宁远科工矿机械有限公司、济宁市君豪煤业有限公司、魏玉宽、曹福蓉、张慧、仇怀海、仇长顺、王焕玲: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之间的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仲裁案[济仲案字(2018)第 335号],因中止仲裁程序的原因消除,需要恢复本案仲裁程序。本会作出编号为济仲决字(2018)第 335-1号的《决定书》,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第 10 个工作日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济宁仲裁委员会 2018年 11 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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