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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 作者:山东法制报 阅读:759次
        
 
薛松、李业辉、青岛福星锦龙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南路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202民初72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中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李志红:本院受理原告辛克玖与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202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确认辛兆俊与辛克录于2008年5月10日就青岛市市南区珠海路24号3栋1单元303户房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无效;二、驳回原告辛克玖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建、席丽敏、王雷:本院受理原告青岛市市南区湛山管区社区服务中心与被告青岛神舟物资有限公司、辛兆杰、辛翠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及开庭传票。起诉要点:1、判令偿还原告履行保证责任的代偿款及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费用。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见院内电子公告屏)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周凤庭、翟诺、青岛兴海佳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202民初4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孙杰、闫玉芝、张代迪、迟海英、迟尚永、全成梅、魏晓雷、王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202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张启霞: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福州南路支行与被告张启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202民初59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中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王学才: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中鲁时空数字技术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学才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202民初7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吴文青、赵广青: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告吴文青、赵广青金融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202民初58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天津铭创家具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青岛鼎泰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铭创家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8)鲁0202民初24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康智鹏、张蕊:本院受理原告刘钰与被告姚瑞鑫、康智鹏、张蕊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202民初33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青岛恩特普斯商贸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号码为30400051/23671946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青岛恩特普斯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30400051/23671946,出票人青岛海通车桥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8年1月25日,汇票到期日2018年7月25日,出票金额100000元,收款人青岛海通制动器有限公司,付款行华夏银行青岛分行营业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青岛恩特普斯商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济南泉宁商贸有限公司、陈峰、山东丽苑绿化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泉宁商贸有限公司、陈峰、山东丽苑绿化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202执321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陈峰名下且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位于济南市槐荫区南辛庄东街1号嘉馨-现代逸居2号楼1-1801、3号楼1-1602房产两处。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济南嘉和兴实业有限公司、项兆西、项丽敏、项辉: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嘉和兴实业有限公司、项兆西、项丽敏、项辉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依照法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一、(2017)鲁0202执320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项丽敏名下且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位于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台都花园65幢1号房地产一处;二、青岛习远房地产土地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青习房评字【2018】-F107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书,该评估报告书确认上述房产的评估价值为337.76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当在公告送达期间或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并表明需要书面答复还是出庭质询。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陈桂丛、王桂英:本院受理原告何广德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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