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无法直接向下列被征收房屋相关权利人孙宝政送达榉林山(二期)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明霞路18号114户南侧的未登记建筑的《未登记建筑认定结果告知书》(认定结果为不予认定),现通过公告的方式予以送达。请房屋相关权利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青岛市延安二路33号甲房屋征收现场办公室(联系人:丁建乐,联系电话:15588682875)领取青岛市市北区明霞路18号114户南侧的未登记建筑的《未登记建筑认定结果告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对本结果不服,房屋相关权利人可自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