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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8日法院公告
青岛环球先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烟台云鑫工贸有限公司、张妍、于希修:本院受理原告王秋诉被告青岛环球先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烟台云鑫工贸有限公司、张妍、于希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龙口市人民法院 刘宝顺:本院受理原告葛杰诉被告刘宝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681民初220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口市人民法院 李志鹏:本院受理原告田志铭诉被告李志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681民初475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口市人民法院 迟本禹:本院受理原告王建诉被告王桂顺、迟本禹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681民初250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口市人民法院 港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怡力电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港日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681民初255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扬州市润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道飞诉被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扬州市润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81民初334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扬州市润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占桥诉被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扬州市润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81民初334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扬州市润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明利诉被告烟台海基置业有限公司、扬州市润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681民初334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口市人民法院 龙口市康德果蔬有限公司、于春梅、隋春霞: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郑新庆与被执行人龙口市康德果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法追加于春梅、隋春霞为本案被执行人,现已审查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681执异19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到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逾期不起诉,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口市人民法院 河北华燃商贸有限公司、王艺琨: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龙口胜通能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华燃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追加王艺琨为本案被执行人,现已审查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681执异22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复议,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龙口市人民法院 姜晓芹: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萍与姜晓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对姜晓芹名下的位于龙口市新嘉街道诸高炉村的房屋一栋依法予以评估,评估价值为648727元。现公告送达烟嘉评鉴字(2018)052号《司法鉴定项目估价报告》及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15)龙执字第2029-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如对上述报告有异议,请姜晓芹于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向龙口市人民法院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依法进行拍卖。 龙口市人民法院 黄伟:李明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681民初106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681执1218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告知书。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期满后次日,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11422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613元。逾期仍未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龙口市人民法院 曲运广、黄伟:李明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鲁0681民初106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681执1217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告知书。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期满后次日,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2157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24元。逾期仍未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将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龙口市人民法院 徐学斌、张莉:本院受理原告李学翠诉被告徐学斌、张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龙口市人民法院 孙洁:本院受理原告周家顺诉被告孙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龙口市人民法院 苗吉红:本院受理原告温代林诉被告苗吉红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龙口市人民法院 宋永娥: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南山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宋永娥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龙口市人民法院 王建兵: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南山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兵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6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龙口市人民法院 田奉承: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南山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田奉承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6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龙口市人民法院 孙华云: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南山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华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龙口市人民法院 刘玉春、侯建平、侯晓璐: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南山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玉春、侯建平、侯晓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龙口市人民法院 刘红梅: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南山建设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红梅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1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龙口市人民法院 王庆祥:本院受理申请人临沂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王庆祥行政处罚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1302行审211号行政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田琳琳:本院受理原告杨凤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不能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手续及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立即还清借款3万元及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兰山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田兆娟:本院受理原告李成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不能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手续。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5万元及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兰山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临沂正德物流有限公司、张连庆:本院受理原告赵洁诉你们与被告宋庆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不能直接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手续及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5万元及利息;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兰山法庭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孙晓玲:本院受理原告韩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1302民初70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孙晓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韩荣借款9万元,同时支付利息(以3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约定月利率1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保全费980元,计3030元,由被告孙晓玲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兰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张冬至:本院受理原告张天宝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1302民初50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张冬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天宝货款24.5万元及利息(以24.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2日起至欠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75元,保全费1920元,计6895元,由被告张冬至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兰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尚伟峰:本院受理原告李奎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1723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尚伟峰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给原告李奎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2年1月11日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成武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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