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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8年9月21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522次
        
 

 2018年9月21日法院公告

 潍城区于河乐顺电动车经销处、李跃香:本院受理原告刘海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潍坊柏林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先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上午10时(节假日顺延)在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张萌:本院受理原告陈凯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上午10时(节假日顺延)在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青岛珠峰铁塔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刘帆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潍坊盛和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刘同生:本院受理原告张龙诉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下午14时(节假日顺延)在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姜秀范:本院受理原告丁素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上午9时(节假日顺延)在家事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冯志芬、孙忠桂、徐坤、山东怡兴有机蔬菜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865559524E)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702民初14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杨秀忠:本院依法受理原告维仕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2018)鲁0705民初289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审判庭(潍坊恒易宝莲金融大厦九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范荣明、王玉霞:本院受理原告山东龙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8)鲁0705民初4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李明学、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分公司、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8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颜福顺、武青、庞新德、曹树秀、张效慧、潍坊市鑫鹏电脑有限公司、潍坊鼎信华泰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潍坊市世纪博煜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05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季世杰、张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05民初32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韩华青、张志刚:本院依法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被告韩华青、张志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05民初32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崔春英、何曙光、王中君、王庆红、祝捷、吴宝坤、潍坊市凯润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05民初19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于春梅、张庆华、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33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刘春义、王静、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潍坊分公司、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05民初283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批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刘建贞、张霞、王学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05民初32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李明敏、李明玉、颜庆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05民初322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王荣花、王乃全、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潍坊分公司、银海投资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信用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6)鲁0705民初32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焦安祥、迟翠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05民初283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批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王中君、王庆红、祝捷、吴宝坤、潍坊金凯佳经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05民初7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李成杨、青州广用机械配件厂:本院受理原告郭小钧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05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韩晓东:本院受理原告肖玉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05民初112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宋海林:本院受理原告徐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705民初1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王兴法、韩世秀、潍坊市世金制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杰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鲁0705民初43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孙臻臻、张惠普:本院受理原告杜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705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明繁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明诉被告潍坊市奎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潍坊明繁商贸有限公司工商行政登记一案[(2018)鲁0705行初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705行初1号《行政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潍坊起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李玉斌:本院受理原告于善海诉被告潍坊市奎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潍坊起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李玉斌工商行政登记一案[(2018)鲁0705行初6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705行初6号《行政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陈瑞国、刘丽刚、刘丽霞:马永信、李成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7民终536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何兴: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孟庆波与被上诉人何兴、李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7民终636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未领取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徐伟伟、徐俊娜:本院受理原告徐寿义诉你们赡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05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以上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吕海艳、陶章卿: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潍坊置城实业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05民初2793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查封清单。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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