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宏大置业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370686200009092)及徐金梅:
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诉栖霞宏大置业有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5)烟民一初字第 235 号民事判决,2018年 3 月 30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民终 90 号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现上述判决已经生效,现我单位已经将(2015)烟民一初字第 23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全部权利转让给邓绍全先生(身份证号码:5130271971XXXX1514),现依法告知。自公告之日起公告期 60 天。
特此公告。
泸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
2018 年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