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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18年9月14日法院公告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474次
        
 

2018年9月14日法院公告

 朱利民、莫青云、尹金国、宁新兵、崔金亮、盖本信:本院受理的原告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利民、被告莫青云、被告尹金国、被告宁新兵、被告崔金亮、被告盖本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作出的(2017)鲁0503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鲁0503民初587-1号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山东尊众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尊众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郑龙海、燕义中:本院受理的原告孙庭松与被告郑龙海、燕义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503民初6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焦方勇、程建芳、王洪凯、程建利、薛宝民、杨玉华:本院受理原告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上午8点30分(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东营裕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宋明花诉被告东营裕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503民初56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东营裕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加平诉被告东营裕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503民初56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东营裕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如美诉被告东营裕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503民初56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东营裕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丽风诉被告东营裕丰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503民初56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刘玲玲、孙海青:本院受理原告姜伟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1082民初474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荣成市人民法院第十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荣成市人民法院

    肖海涛:本院受理原告赵兴龙与被告肖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1082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荣成市人民法院

    刘忠安:本院受理原告王军丽诉被告刘忠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授权委托书、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楼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不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荣成市人民法院

    闫中亮: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诉你与荣成市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1082民初918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荣成市人民法院

    黄玉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诉你与荣成市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1082民初919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荣成市人民法院

    教建操: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诉你与荣成市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1082民初922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荣成市人民法院

    李惠平: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诉你与荣成市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1082民初923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荣成市人民法院

    刘晶: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诉你与荣成市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1082民初924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荣成市人民法院

    威海天元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苏玉斌与被告荣成市成山镇河口社区居民委员会及你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1082民初12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民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荣成市人民法院

    莱州市外贸石材有限公司、莱州市飞宇岗石有限公司、莱州格瑞特石业有限公司、李锡高、王素贞: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在起诉状中请求:1、判令被告莱州市外贸石材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承兑汇票垫款本金19839588.72元及违约利息;2、判令被告莱州市外贸石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律师费4000元;3、判令被告莱州市飞宇岗石有限公司、莱州格瑞特石业有限公司、李锡高、王素贞对被告莱州市外贸石材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各自的最高额2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莱州市龙福商贸有限公司、王立明、林娜、莱州市耀丰金属磨料有限公司、杨绍林: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在起诉状中请求:1、判令被告莱州市龙福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0万元及利息、罚息76058.64元(暂计算至2018年6月20日,2018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照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罚息);2、判令被告莱州市龙福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律师费4000元;3、判令被告王立明、林娜、莱州市耀丰金属磨料有限公司对被告莱州市龙福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杨绍林对被告莱州市耀丰金属磨料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龙口市龙达木业有限公司、烟台海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杜景龙、王香荣、杜明明、徐莹、龙口市龙达林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在起诉状中请求:1、判令被告龙口市龙达木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罚息55720.24元(暂计算至2018年6月21日,2018年6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照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罚息);2、判令被告龙口市龙达木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律师费4000元;3、判令被告烟台海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杜景龙、王香荣、杜明明、徐莹、龙口市龙达林业有限公司对被告龙口市龙达木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各自的最高额24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姜召文:本院受理原告牟家世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602民初13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张昆:本院受理原告李娟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602民初22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高君:本院受理原告张莎娜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寻找不到你,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和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传票、廉政监督卡。原告请求:判令你偿还借款23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毓璜顶法庭第3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胡伯韬、胡珂源、烟台鲁东华夏庄园葡萄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世旭诉你们及被告王志武、连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郑世旭不服本院(2016)鲁0602民初3300号民事判决书并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二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及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和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4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第5审判庭公开审理。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韩如朝:本院受理原告闫科兴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602民初381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1、解除原告与被告2017年11月20日签订的《房产转让协议书》;2、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返还房款80000元,并以8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7年11月30日起向原告计付利息至被告清偿完毕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向原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向本院全额预交,故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1800元。限你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杨克国、刘建香: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1、由你等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39327.64元、逾期利息8318.34元(暂计至2017年1月19日),同时自2017年1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给原告;2、确认原告对你等抵押的坐落于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电小区19号楼1号内14号房产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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