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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9月13日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487次
        
 

法院公告 2018年9月13日

李运响、王永战、李丽、济宁青纺联永佳纺织品有限公司、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宁圣邦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鲁0811民初960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巡回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魏强、刘连峰、周萍、王加忠、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宁圣邦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鲁0811民初961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巡回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何敬贷、刘瑞华、李美玲、王加忠、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宁圣邦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鲁0811民初961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巡回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何招春、李栋、王加忠、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宁圣邦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鲁0811民初961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巡回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王金雨、于连成、邱颖超、邵凯、济宁利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王加忠、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宁圣邦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鲁0811民初961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巡回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王金雨、梁莹莹、邵凯、济宁利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宁圣邦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鲁0811民初9617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巡回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王金雨、王加忠、董传栋、李圆、邵凯、济宁利风汽车贸易公司、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宁圣邦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鲁0811民初961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巡回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孙景霞、张海良、任中宏、王爱芹、王加忠、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宁圣邦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鲁0811民初9620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巡回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黄伟燕、曹彦臣、刘凤青、王加忠、山东华和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济宁圣邦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8)鲁0811民初962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巡回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西安曲江春天融和影视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杨伟、徐铁军:本院受理原告山东共达电声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向你们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瑞贞、孙相兴、孙伟: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瑞贞、孙相兴、孙伟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限于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2018)鲁0725执恢100号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选择专业机构通知书,逾期不到庭领取,视为送达;于公告发出之日起第六十五日上午9时到本院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到,将随机选择;于公告发出之日起第七十日上午9时到本院领取确认评估机构及现场勘验通知书,逾期不到庭领取,视为送达;于公告发出之日起第七十五日上午9时到现场配合,进行现场勘验;于公告发出之日起第九十日前到本院领取评估报告和执行裁定书(拍卖),逾期不到庭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昌乐县人民法院

    王烨琪、王文生、沈青、秦召勇、丛淑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烨琪、王文生、沈青、秦召勇、丛淑华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限于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2018)鲁0725执恢97号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选择专业机构通知书,逾期不到庭领取,视为送达;于公告发出之日起第六十五日上午9时到本院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到,将随机选择;于公告发出之日起第七十日上午9时到本院领取确认评估机构及现场勘验通知书,逾期不到庭领取,视为送达;于公告发出之日起第七十五日上午9时到现场配合,进行现场勘验;于公告发出之日起第九十日前到本院领取评估报告和执行裁定书(拍卖),逾期不到庭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昌乐县人民法院

    王文生、王烨琪、沈青: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文生、王烨琪、沈青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限于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2018)鲁0725执恢98号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选择专业机构通知书,逾期不到庭领取,视为送达;于公告发出之日起第六十五日上午9时到本院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到,将随机选择;于公告发出之日起第七十日上午9时到本院领取确认评估机构及现场勘验通知书,逾期不到庭领取,视为送达;于公告发出之日起第七十五日上午9时到现场配合,进行现场勘验;于公告发出之日起第九十日前到本院领取评估报告和执行裁定书(拍卖),逾期不到庭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昌乐县人民法院

    王甜甜: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甜甜、刘培香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限你于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2018)鲁0725执恢99号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选择专业机构通知书,逾期不到庭领取,视为送达;于公告发出之日起第六十五日上午9时到本院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到,将随机选择;于公告发出之日起第七十日上午9时到本院领取确认评估机构及现场勘验通知书,逾期不到庭领取,视为送达;于公告发出之日起第七十五日上午9时到现场配合,进行现场勘验;于公告发出之日起第九十日前到本院领取评估报告和执行裁定书(拍卖),逾期不到庭领取,视为送达。如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自评估报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

    昌乐县人民法院

    解文玲、刘为田:本院立案执行赵军荣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91执保61号执行裁定书、(2018)鲁0791执471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将视为送达。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朱继水:本院受理原告张守香与被告朱继水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812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不准张守香与朱继水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张守香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杨茂信、济宁市兖州区维信水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路凤涛与杨茂信、济宁市兖州区维信水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812民初2768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传票等。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决二被告立即偿还货款198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及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缺席审理。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徐玉志(370882198801305516):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兖州区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申请执行人徐玉志土地行政处罚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812行审7号行政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兖州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兖国土执罚字[2017]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行政庭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侯风成、王洁: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兖州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812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为上诉期,如不服本判决,可在上诉期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陈震、刘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兖州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812民初120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张凯、罗艳敏:本院受理原告山东济宁兖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812民初262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张关奎、程岩:本院受理原告济宁市兖州区润沅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小孟镇分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812民初1347号撤诉民事裁定书、(2018)鲁0812民初1346号民事判决书。本公告采用在山东法制报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王润杰:本院受理原告邵士军诉被告王润杰、关广生民间借贷纠纷重审一案,即(2018)鲁0832民初4431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梁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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