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慧颖、孙建成、龙口市成慧科贸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80条的规定及有关协议,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特此正式通知贵方:本行已将享有对债务人王慧颖(借款合同号:兴银烟个借2013-584-01、兴银烟个借2013-584-02、371527476601000)本金人民币为551992.26元(大写:伍拾伍万壹仟玖佰玖拾贰元贰角陆分)及相应利息的债权(含附属担保权益)转让给屈凤雪。贵方应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向屈凤雪履行上述债权项下的全部义务。
通知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2018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