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9日,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根据股东单兆寅的申请裁定受理了青岛金色海湾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金色海湾”)强制清算一案,并指定山东华信产权流动破产清算事务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担任本案清算组。金色海湾的债权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地址:青岛市黄岛区珠江路50号巧克力公寓511室;联系人:袁律师;联系电话:15726275837),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清算方案执行完毕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权人补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尚未分配的财产中依法受偿,尚未分配的财产不能全额清偿的,债权人可以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但债权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债权的除外。金色海湾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