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鹏、刘玮、刘寒池:
根据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隋海周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已将对郑鹏、刘玮、刘寒池所拥有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商初字第20613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全部债权转让给了隋海周享有。
现公告通知郑鹏、刘玮、刘寒池上述债权转让的事实,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向受让方隋海周履行还款义务。
特此通知。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2018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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