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山东嘉日煤炭发展有限公司、尹旭强、吕淑萍、孙明霞、张士刚、孙明珠、高春迎、李荣萍、孙曙晶、高广兰、陈晨、戴清海、孙桂昕、刘奉昌、刘春和:
本会受理的申请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之间的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仲裁案[济仲案字(2017)第764号],应申请人申请,仲裁庭(首席仲裁员仝金印、仲裁员张继国及郑本丽)批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出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布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3日内领取出庭通知书,第9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会开庭,逾期不到庭则依法缺席审理。本会原公告领取裁决书的时间作废,开庭后第30个工作日领取裁决书,逾期视为送达。
济宁仲裁委员会
2018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