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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法院公告 2018年9月4日
时间: 来源: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作者:山东法制报广告部 阅读:384次
        
 

法院公告

2018年9月4日

  • 日期:2018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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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山东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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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坤: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02民初2588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王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信用卡贷款本金49684.71元、零售利息15424.32元、年费2000元、现金利息2.03元(计算至2017年3月26日),同时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被告王坤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付利息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案件受理费1478元,由被告王坤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高学君: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02民初2589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高学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信用卡贷款本金44497.6元、零售利息12826.21元(计算至2017年5月28日),同时自2017年5月29日起至被告高学君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付利息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案件受理费1233元,由被告高学君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姜贵广: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02民初2590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姜贵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信用卡贷款本金49887.54元、零售利息11246.17元、分期手续费1064.93元(计算至2016年10月28日),同时自2016年10月29日起至被告姜贵广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付利息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案件受理费1355元,由被告姜贵广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蒋翠香: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02民初2592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蒋翠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信用卡贷款本金49980.41元、零售利息13599.58元(计算至2016年12月23日),同时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被告蒋翠香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付利息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案件受理费1389元,由被告蒋翠香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王进君: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02民初2593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王进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信用卡贷款本金49953.02元、零售利息10246.22元(计算至2018年1月25日),同时自2018年1月26日起至被告王进君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付利息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案件受理费1305元,由被告王进君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李东文:本院受理原告王晓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四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吴忠良: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02民初2602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吴忠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信用卡贷款年费200元(计算至2013年8月26日),同时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被告吴忠良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付年费给原告。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吴忠良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陈文岗: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02民初2603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陈文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信用卡贷款本金49999.51元、零售利息8017.41元、分期手续费825元(计算至2018年1月14日),同时自2018年1月15日起至被告陈文岗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付利息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案件受理费1271元,由被告陈文岗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孙鹏波: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02民初2604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孙鹏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信用卡贷款本金40733.05元、零售利息3255.89元、分期手续费1575元、现金利息776.06元(计算至2018年1月16日),同时自2018年1月17日起至被告孙鹏波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付利息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案件受理费959元,由被告孙鹏波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杨海英: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02民初2606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杨海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信用卡贷款本金45300.09元,零售利息3856.49元,现金利息1654.97元(计算至2017年8月1日),同时自2017年8月2日起至被告杨海英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付利息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案件受理费1070元,由被告杨海英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韩远飞: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02民初2608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韩远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信用卡贷款本金42683.12元、零售利息2262.45元、分期手续费3154.77元(计算至2018年1月17日),同时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被告韩远飞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付利息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案件受理费1003元,由被告韩远飞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刘海涛: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02民初2609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刘海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信用卡贷款本金44579.36元、零售利息13000.84元(计算至2015年12月23日),同时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被告刘海涛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付利息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案件受理费1240元,由被告刘海涛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姜佰萍: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02民初2612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姜佰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信用卡贷款本金43718.82元、零售利息9361.66元、分期手续费4137.02元(计算至2017年7月4日),同时自2017年7月5日起至被告姜佰萍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付利息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案件受理费1230元,由被告姜佰萍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杨君: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02民初2619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杨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信用卡贷款本金47816.94元,零售利息15290.51元(计算至2016年8月16日),同时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被告杨君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付利息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案件受理费1378元,由被告杨君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陈明花: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02民初2622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陈明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信用卡贷款本金47546.45元、零售利息7435.79元、分期手续费914.79元((计算至2018年1月19日),同时自2018年1月20日起至被告陈明花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付利息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案件受理费1197元,由被告陈明花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高洪文: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02民初2620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高洪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信用卡贷款本金44978.1元、零售利息13376.25元(计算至2017年6月26日),同时自2017年6月27日起至被告高洪文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付利息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案件受理费1259元,由被告高洪文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张传峰: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02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张传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信用卡贷款本金60662.91元、零售利息10019.24元(计算至2017年11月10日),同时自2017年11月11日起至被告张传峰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付利息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案件受理费1567元,由被告张传峰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隋李平: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02民初2586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隋李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信用卡贷款本金49227.62元、零售利息10981.66元、分期手续费1687.07元(计算至2018年1月11日),同时自2018年1月12日起至被告隋李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付利息给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案件受理费1347元,由被告隋李平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王伟成、王习三、严守秀: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02民初1139号民事判决书,一、限被告王伟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286116元及利息11536.9元、罚息262.50元、复利360.44元(计算至2017年7月21日),自2017年7月22日起至被告王伟成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及复利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同时由被告王习三、严守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确认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对被告王伟成抵押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幸合里35号内8号房产一套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王伟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案件受理费5774元,由被告王伟成、王习三、严守秀共同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魏艳君: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你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02民初1140号民事判决书。一、限被告魏艳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284510.73元及利息25928.75元、罚息3726.52元、复利1976.73元(计算至2017年7月21日),同时自2017年7月22日起至被告魏艳君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及复利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二、确认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对被告魏艳君抵押的坐落于烟台市开发区长江路63号内307号房产一套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魏艳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案件受理费6045元,由被告魏艳君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赵秀农、赵焕共、王凤美:本院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鲁0602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书,一、限被告赵秀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216204.72元及利息11139.17元、罚息585.79元、复利450.61元(计算至2017年7月21日),自2017年7月22日起至被告赵秀农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合同约定计付利息、罚息及复利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同时由被告赵焕共、王凤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确认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对被告赵秀农抵押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八村南街5号内5号房产一套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赵秀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案件受理费4726元,由被告赵秀农、赵焕共、王凤美共同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董文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687民初3490、3493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阳市人民法院

    孙苏杭: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687民初3492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阳市人民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大地异型紧固件厂、马礼、孙吉芳:本院受理原告烟台市浦盈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鲁0602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限被告烟台市牟平区大地异型紧固件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40万元及利息288773元(按合同约定的月利率7‰计算至2015年3月27日),自2015年3月28日起至被告烟台市牟平区大地异型紧固件厂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给原告。同时由被告孙吉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确认原告对被告马礼抵押的坐落于栖霞市西城镇商业街北首西侧101铺、102铺、103铺、104铺、105铺、106铺、107铺、108铺、109铺、110铺(房屋产权证号分别为栖房权证栖城字第00051244号、栖房权证栖城字第00051245号、栖房权证栖城字第00051246号、栖房权证栖城字第00051247号、栖房权证栖城字第00051248号、栖房权证栖城字第00051249号、栖房权证栖城字第00051250号、栖房权证栖城字第00051251号、栖房权证栖城字第 00051252 号、栖房权证栖城字第00051253号)10处房产和坐落于栖国用(2012)第280894号、栖国用(2012)第280909至280913号项下的栖霞市西城镇兽医站北6处土地使用权经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在最高本金余额340万元及基于该本金所发生的利息、罚息、复利、诉讼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589元,由被告烟台市牟平区大地异型紧固件厂、马礼、孙吉芳共同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张伟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687民初3499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阳市人民法院

    于明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687民初3500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阳市人民法院

    王建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687民初3504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阳市人民法院

    相竞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687民初3506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阳市人民法院

    王国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 0687民初3507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阳市人民法院

    孙永栋: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 0687民初3509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 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阳市人民法院

    姜典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鲁0687民初3512号案件起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海阳市人民法院

    海阳市万千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李明星: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海阳市福邸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阳市万千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李明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对本院依法对查封李明星的AB 座8#、9#、10#号房产委托烟台光大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并作出烟光估(2018)YH 005号评估报告书,资产总评估值为213.3万元。现予以公告送达该评估报告及限期履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拍卖),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和履行义务的期限及送达执行裁定书分别为在公告期满后的10日和3日内,送达拍卖执行裁定书的时间为上述期限届满后的第2日。逾期未提出异议也未履行义务,逾期本院依法将对上述财产予以公开拍卖(网络拍卖)。参加拍卖的时间、地点等以拍卖机构的拍卖公告内容的为准,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海阳市人民法院

    山东海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原债权人江苏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山东海龙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所享有的全部债权[详见烟台中级人民法院(2014)烟民初字第71号、第6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原债权人已于2018年8月27日与刘德旭(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9196601230933)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将该债权转让给了刘德旭,现公告通知贵公司,应向刘德旭履行还款义务。本通知一经公告,债权转让即对贵公司发生效力。

    海阳市人民法院

    张钟林(身份证号:370611193602043219) 刘厚玲(身份证号:370611194205253225) 张振博(身份证号:370611200012030015):本院受理原告乔文平诉张永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张永昌去世,你三人作为被告张永昌的法定继承人应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被告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九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清洋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于光勤、刘云、马世军、李政文、潍坊金煦置业有限公司:高密汽车站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洪强及于光勤、刘云、马世军、李政文、潍坊金煦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一案,因高密汽车站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7)鲁0703民初1398号民事判决,已向我院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我院定于2018年11月13日9时00分在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到庭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魏斌: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的金融审判庭(原辛寨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临朐县人民法院

    魏斌、临朐永泰农产品经销处:本院受理原告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点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的金融审判庭(原辛寨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临朐县人民法院

    周子禧、荆秀梅:本院受理原告张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鲁0791民初96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08:40(节假日顺延)在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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