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万荣(41072619******42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我行与廉法亮(37028119870108231X)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现将我行对你的所有债权依法转让给廉法亮,与此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请你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应向廉发亮履行全部义务。本债权转让通知未经债权受让人书面同意不得撤消。
特此通知。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
201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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