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单工商听告字〔2012〕1-16号
李迎 :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 你冒用有限公司名义 一案,已经本局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10年1月份以来,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你在单县东关农贸市场东段路南擅自从事涂料生产经营活动。经查,你销售的绿源高光水晶彩瓷王外包装袋上标有“山东省单县庆祥涂料装饰有限公司”字样,该公司并未在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册。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冒用有限公司名义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你罚款7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以及《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本局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 单县工商局城关工商所
联系电话: 0530-4661315
单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2 年 1 月 1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