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下列借款人、担保人没有根据其与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所属营业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约定按期还本付息,现予以公告催收。请下列借款人、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与我们联系,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见此公告后履行连带清偿责任,特此公告。
山东临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
单位人民币元2018 年8月 28 日借款人高伟张延芳孙传玉身份证号码370724196703270032370724196905230768370724197003060055
发放日201512042016012220151209
到期日201612022016120220191125
本金696720.945100038607.31
担保人
孙传玉、
张延芳
高伟、
孙传玉
高伟、
张延芳